第十条

有效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区域、时段的震情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一)人口和建筑密集的城镇;

(二)地震危险区、重点监视防御区;

(三)地震多发区和人口密集的农村;

(四)重大活动时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