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利用堤防兼作公路,必须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经批准兼作公路的堤防,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拨付养护费。禁止在堤顶行驶非防汛抢险的履带车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