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非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投资修建的涵闸及堤防、险工、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需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但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其防汛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