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黄河河道工程,是指堤防(含旧堤、旧坝)、险工、涵闸、滚河防护坝、分洪、滞洪、控导(护滩)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