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发展改革、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