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