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