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