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