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