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建设、毁损景物的,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