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一)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二)开山、采石、建坟等;(三)损坏文物古迹;(四)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