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八条已废止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风景名胜区性质、发展规模、总体布局、用地及功能分区、规划期限等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