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