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应当在劳动者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的约定按月支付基本薪金。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支付劳动者工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