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月平均工作二十点九二日计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