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监察管辖权限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