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支付监察第三十六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