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