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