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一)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