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三年备查。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劳动者工资的支付项目、数额、时间、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或者查询个人工资收入清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