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负责制定本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生产高能耗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及本省公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