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节约能源和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奖励制度,从节能效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