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拒绝能源检测机构依法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能源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检测资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