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指导、协调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工程示范项目和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

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的节能技术进步项目,节能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