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工作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