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六条已废止〔社会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