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服务奖励优待〕流动人口享受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现居住地的规定休假,休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四)免费获得农村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筛查;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在子女入学、公租房、廉租房、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的照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