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签订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离开常驻地异地开展活动的用人单位,自到达现驻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现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副本。未与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自到达现驻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与现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