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