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条例。

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