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