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