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