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自治县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国家规定减免税收的项目外,对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减免税收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自治县享受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返还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省、自治州全额返还的照顾。自治县境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产生的地方税、增值税,属国家留给自治县的部分,由自治县征收并全额纳入自治县的预算收入。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