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淮南经济开发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其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