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经费的投入。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