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标准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