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