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提倡各单位在绿地面积达到第十条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利用待建设用地增加绿地面积。原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比例的,应当利用待建设用地增加绿地面积。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