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比例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或者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