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投标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该投标单位中止一定时期的投标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三)非法获取标底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