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应招标而未招标的;(二)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泄露标底的;(四)招标投标单位串通,明招暗定,搞假招标的;(五)标底未经审定,擅自开标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