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投标截止之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标底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