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十二条已修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投标截止之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标底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