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单位应当对标底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