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烈士陵园和其他烈士纪念建筑物(馆、碑、亭、塔、墓等),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维护管理。

清明节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