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烈士陵园和其他烈士纪念建筑物(馆、碑、亭、塔、墓等),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维护管理。清明节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活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