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拖欠、截留、挪用优抚经费,侵犯部队、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