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每四年命名一次拥军优属模范县区、单位和个人;每年对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