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现役军人死亡的,县、区民政部门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按照奖励等级,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