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待第二十二条有效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可以按照录取分值百分之十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